為了督促納稅人自覺繳納欠稅,保障國家稅務及時足額入庫,稅務部門強化了欠稅公告威懾作用。
近日,稅務總局公布了修訂后的《欠稅公告辦法》(下稱《辦法》),擴大了欠稅公告內容,增加了公告頻次,進一步方便公眾查詢相關欠稅公告信息,并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,規范稅務執法。《辦法》將在明年3月1日起施行。
近些年經濟下行壓力加大,部分企業困難增多,企業等經營主體欠稅情況有所增加。為了督促納稅人自覺繳納欠稅,防止新的欠稅發生,早在2004年10月稅務總局發布《欠稅公告辦法(試行)》。這在推動依法誠信納稅、保障國家稅收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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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,稅收征管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推進,老的《辦法》與稅收征管實踐不適應之處日益凸顯。時隔20多年,稅務總局出臺了修訂后的新《辦法》。新《辦法》修訂較明顯,最主要的是強化欠稅公告的威懾作用。
與此前法規相比,新《辦法》增加了欠稅公告涉及內容,包括明確“欠繳的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”“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”應當公告;增加“欠稅所屬期”“欠繳日期”。
欠稅公告頻次明顯增加。此前法規明確企業或單位欠稅的,每季度公告一次。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,每半年公告一次。《辦法》將公告頻次統一為按月公告。
此前有些地方欠稅公告查詢并不便捷,欠稅公告披露的稅務機關也不夠統一,此次《辦法》統一欠稅公告機關和渠道。
比如,《辦法》將原來由省、市、縣三級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狀態、欠稅金額大小等分層級公告,修改為由欠稅所屬地縣級以上稅務局(分局)公告。為方便社會公眾了解欠稅信息,《辦法》規定公告機關在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告納稅人欠稅的情況。同時,新增各省稅務機關在官方網站提供其管轄范圍內的欠稅公告查詢。此外稅務機關將欠稅公告與納稅繳費信用聯動管理,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。
此次《辦法》還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。
比如,在立法目的中增加“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”內容;增加公告前推送納稅人確認及異議處理流程,對于公告內容納稅人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,公告機關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核實,異議成立的,及時更正欠稅公告內容。
(本文來自第一財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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